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民初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石志国与赵振勇、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国,赵振勇,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545号原告石志国,个体运输户。被告赵振勇。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创智大厦23层1-2301至2311。负责人杨庆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枫,该公司行政人事部法务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志国与被告赵振勇、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志国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志国需要补充新证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石志国承担。审判员  佘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战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