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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纪新刚、王一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新刚,王一博,李金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纪新刚。被执行人王一博、李金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新刚与被执行人王一博、李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于2015年3月20日达成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且二被执行人王一博、李金秋均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相关内容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双桥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仝西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