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金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581号原告金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17日生长子徐某甲,现随被告生活。2011年8月16日生次女徐某已,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随被告生活,婚生次女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双方自行承担。三、一个月允许双方探视孩子一次。四、由被告给付原告生活补偿款20000元整。双方无其它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常景志人民陪审员 张振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