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中行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孙志军不服农业行政行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志军,孙志贤,哈密市陶家宫镇人民政府,孙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哈中行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孙志军,男,回族。申请再审人:孙志贤,男,回族。被申请人:哈密市陶家宫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阿尔斯郎·艾买提,镇长。委托代理人:王晓琳,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孙桂玲,女,回族。委托代理人:杜卫川,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孙志军、孙志贤因与被申请人哈密市陶家宫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孙桂玲不服农业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本院(2014)哈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玉素甫·艾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杜 苗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