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叶红与四川港宏风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红,四川港宏风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863号原告叶红,女,汉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四川港宏风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红诉被告四川港宏风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叶红应于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原告亦未向本院提出预交确有困难的缓交申请,经过本院多次通知要求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之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未预交。代理审判员 周寓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思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