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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大连市永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长丰重工机械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永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长丰重工机械设备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大连市永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长丰重工机械设备配套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市永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长丰重工机械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市永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大连市永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