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55号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47.5元。审判员 许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