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禛与顾锁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禛,顾锁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常民终字第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锁林。上诉人王禛与被上诉人顾锁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了(2014)坛朱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情况:王禛诉称,2014年5月8日,王禛经王建忠介绍到顾锁林处学徒,学习内容为安装吊顶,并约定学徒期为2个月,期满后按照工作量付工资。2014年6月18日,王禛在顾锁林的安排下到金坛市干东村125号主人家从事吊顶的安装工作。在安装过程中,顾锁林由于疏忽将65cm的吊顶螺杆锯成55cm,并要求王禛将螺杆全部敲下来。王禛在敲打的过程中铁屑飞入右眼球里面,造成人身损害。随后王禛被送往医院诊治,治疗过程中共花费医疗费10224元。现起诉要求顾锁林赔偿王禛的各项损失18076元(含医疗费10224元、误工费7000元、交通费852元)。顾锁林辩称,王禛是经王建忠介绍到我处学徒帮忙,我不收取王禛任何费用,每月给王禛1000元生活费,并没有约定具体的学徒期,学好后王禛就可以自己去做工。当时是我将65cm的螺杆锯成了55cm,我跟王禛讲将螺丝旋下来就好了,并没有叫他将螺杆敲下来,他敲到第六个时我妻子上去叫他不要敲的,之前他旁边没有人,以前没有发生过此类情况。王禛未能按照操作程序,造成了其自身损害。对于王禛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无异议,对于误工费有异议,学徒期间没有误工期这一说法。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王禛经他人介绍到顾锁林处学习吊顶安装,并约定学徒期间顾锁林每月支付王禛生活费1000元。2014年6月18日,王禛到顾锁林承接的金坛市干东村125号房屋内从事吊顶安装,安装过程中,因顾锁林将长为65cm的螺杆锯成了55cm,顾锁林要求王禛将已经安装完毕的螺杆取下。王禛第一次从事此类操作,且操作时顾锁林不在现场。王禛采用榔头敲打的方式将螺杆取下,在取到第六个螺杆时,螺杆上的铁屑溅到王禛的右眼内,王禛随即被送至金坛市中医医院治疗,于当日至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治疗,并于2014年6月19日至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治疗,该院于当日对王禛行右眼玻切取异物术,术中诊断为:右眼球内异物、玻血、外伤障等。6月26日,该院出具病情处理意见书,载明右眼球内异物玻切取异物术后建议病休。王禛为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0224元、交通费852元。原审审理中,王禛陈述,装螺杆是王禛站在梯子上脚踮起来将螺丝旋上去的,取螺杆时因为考虑将螺杆敲下来比较轻松容易,再说顾锁林也没有教怎么取,故采用敲打的方式取螺杆。原审法院另查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1日,金坛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禛到顾锁林处学徒,在顾锁林的指导下从事劳务,所得的劳动成果归顾锁林享有,同时王禛通过学习掌握一定的技能并以每月1000元生活费的形式取得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王禛在从事劳务过程中,顾锁林应对王禛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王禛在第一次从事取螺杆劳务时顾锁林未在场予以指导及管理,存在疏忽,并在王禛采用榔头敲打方式取螺杆时未及时予以制止,存在过错,应对王禛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禛作为成年人,应对于用榔头敲打螺杆方式的危险性具有分辨能力。且根据其陈述,在安装同一螺杆时采用的是旋螺丝的方式,而取螺杆时因考虑将螺杆敲下来比较轻松容易,故采取了用榔头敲击的方式,其对危险性认识不足,且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顾锁林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顾锁林、王禛各应承担的责任为60%、40%。顾锁林辩称其已经交代王禛采用旋螺丝的方式取螺杆且顾锁林的妻子对王禛的行为及时予以了制止,但王禛对此存有异议,顾锁林未提交证据佐证,法院对顾锁林该辩称不予采信。王禛的损失有:1、医疗费10224元,顾锁林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2、交通费852元,顾锁林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3、误工费,王禛主张自2014年6月18日起两个月按2013年建筑装饰业平均工资43916元计算的误工费,顾锁林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关于误工期,王禛提交的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病情处理意见书载明:右眼球内异物玻切取异物术后建议病休,结合王禛伤情,其主张2个月误工期比较合理。关于误工费标准,王禛自认学徒期为2个月,故自受伤之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按同期金坛市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计算较为妥当,该阶段的误工费为810.67元。关于自2014年7月8日起至同年8月17日止的误工费,因即使该阶段王禛学徒结束,其也不属于熟练工,其主张按照2013年建筑装饰业平均工资43916元计算过高,法院按江苏省上年度农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361元计算较妥,该阶段的误工费为2779.29元。误工费合计3589.96元。综上王禛的损失合计14665.96元,应由顾锁林赔偿8799.58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顾锁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王禛损失人民币8799.58元,同时驳回王禛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6元,由王禛负担101元、顾锁林负担25元。上诉人王禛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师傅和雇主,上诉人是雇员,雇员是雇主“手臂的延长”。根据利益和风险、责任相一致的民法理论,师傅或雇主应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授权从事雇佣活动,属于职务行为。被上诉人是本次吊顶安装利益的获得者,对受雇人在劳动过程中的损害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操作不当,存在过错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40%的民事责任存在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18076元。被上诉人顾锁林辩称,原审判决我承担的费用过多,但我没有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二审中,上诉人王禛提供从网上打印的集成吊顶安装方法及注意事项的书面材料计3页,以证明取下螺杆是必须要用到榔头的。被上诉人顾锁林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取下螺杆不需要用榔头敲,只需用扳手一拧就可以取下来。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禛担任顾锁林的学徒学习吊顶安装技术,并每月从顾锁林处领取生活费1000元,双方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也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因此王禛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应当根据王禛与顾锁林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禛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应当由顾锁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已被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所取代,故应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来确定王禛与顾锁林所应承担的责任。在王禛用榔头敲打螺杆的方式取下螺杆的过程中,其右眼被飞溅的铁屑伤害,对此,王禛与顾锁林均存在过错。原审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顾锁林与王禛各自承担60%和40%的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王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2元,由上诉人王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是飞烨代理审判员 黄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