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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郭有与郭亮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有,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郭有,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周亮,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郭有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郊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郭有在公安机关报案并口头申请本次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