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郭有与郭亮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有,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郭有,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周亮,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郭有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郊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郭有在公安机关报案并口头申请本次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