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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刚与刘修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刚,刘修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105号申请人张刚。被申请人刘修君。申请人张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修君驾驶的苏J×××××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缴纳5000元担保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修君驾驶的苏J×××××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冻结申请人张刚缴纳的5000元担保金。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