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马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顺兰与武兴成、武可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兰,武兴成,武可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王顺兰,农民。委托代理人钟开全,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兴成,驾驶员。被告武可亮,个体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住所地:徐州新沂市大桥路4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兰与被告武兴成、武可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兰于2015年5月12日以其治疗尚未终结,需要取内固定后再作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顺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王顺兰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