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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候加云、陶学梅与王庆保、谢德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加云,陶学梅,王庆保,谢德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81号原告:候加云,男。原告:陶学梅,女。委托代理人:洪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保,男。被告:谢德如,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加云、陶学梅诉被告王庆保、谢德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候加云、陶学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庆保、谢德如名下的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万嘉颐园6村X栋X室房屋1套。本院认为,原告候加云、陶学梅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庆保、谢德如名下的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万嘉颐园6村X栋X室房屋1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鲁玲岚人民陪审员  陈 寰人民陪审员  吴静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