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候加云、陶学梅与王庆保、谢德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加云,陶学梅,王庆保,谢德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81号原告:候加云,男。原告:陶学梅,女。委托代理人:洪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保,男。被告:谢德如,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加云、陶学梅诉被告王庆保、谢德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候加云、陶学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庆保、谢德如名下的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万嘉颐园6村X栋X室房屋1套。本院认为,原告候加云、陶学梅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庆保、谢德如名下的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万嘉颐园6村X栋X室房屋1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鲁玲岚人民陪审员 陈 寰人民陪审员 吴静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