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118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开原市顺祥小区**号楼*单元。被告:邵某某,男,汉族,36岁,无职业,现住开原市园丁街*号楼*单元***室。原告与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邵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开原市园丁街9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1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邵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开原市园丁街9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潘桂清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