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蒋宏毅与陈显书、刘洪梅、刘晓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宏毅,陈显书,刘洪梅,刘晓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893号原告:蒋宏毅,男,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陈显书,女,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洪梅,女,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晓勤,女,汉族,1990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宏毅诉被告陈显书、刘洪梅、刘晓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宏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将宏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将宏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将宏毅负担。审判员 何跃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