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单薇薇与徐品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薇薇,徐品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565号原告:单薇薇。委托代理人:郑鑫瑜、贾殿军。被告:徐品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薇薇诉被告徐品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单薇薇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品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徐品雄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薇薇撤回对被告徐品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单薇薇负担。审 判 长 詹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瑾璐人民陪审员 王永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傅依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