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秦延峰与潘成楼、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延峰,潘成楼,徐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秦延峰,男,汉族,1950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潘成楼,男,汉族,1950年8月16日出生,住址,系潘刚之父。被执行人:徐志刚,男,汉族,1956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秦延峰在申请执行潘成楼、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秦延峰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成楼、徐志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延峰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秦延峰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