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任某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任某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任某某,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某一,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任某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任某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原告的打桩机在青岛工地施工,被告负责监工。2013年9月1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原告现金10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不予偿还,因此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任某一辩称,该欠款事实属实,也未向原告偿还过,同意偿还原告,只是现在没有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4日任某一欠原告任某某108000元,被告任某一在欠条上亲笔签字。被告任某一对此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当庭陈述、开庭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要求被告任某一偿还欠款10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任某一予以认可,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某一偿还原告任某某欠款10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30元、保全费483元,由被告任某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