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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商初字第01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史官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史官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初字第0141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被告史官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告史官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撤回对被告史官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肖建峰人民陪审员  张惠良人民陪审员  张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贝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