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黄明明诉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明,王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71号原告:黄明明,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161号。被告:王永军,男,47岁,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外滩首府小区3号楼2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明诉被告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