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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黄明明诉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明,王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71号原告:黄明明,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161号。被告:王永军,男,47岁,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外滩首府小区3号楼2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明诉被告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