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一终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郑二来又名郑补来与乌拉特前旗通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二来又名郑补来,乌拉特前旗通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二来又名郑补来,男,54岁,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拉特前旗通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法定代表人张宝珍,系总经理。上诉人郑补来为与被上诉人乌拉特前旗通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顺运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上诉人郑二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二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智平审 判 员 罗一民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邬竟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