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1年8月15日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3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