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阿皮孜n吾布力与被告哈斯铁尔r吐斯木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皮孜·吾布力,哈斯铁尔·吐斯木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882号原告:阿皮孜·吾布力。被告:哈斯铁尔·吐斯木汗。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阿皮孜·吾布力与被告哈斯铁尔·吐斯木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阿皮孜·吾布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皮孜·吾布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皮孜·吾布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祖力比亚·艾比布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祖百丹 · 热西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