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方金发与王福贤、胡鸿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发,王福贤,胡鸿军,戴宏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215号原告:方金发。被告:王福贤。被告:胡鸿军。被告:戴宏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金发与被告王福贤、胡鸿军、戴宏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金发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东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