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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华与孙玉惠、刘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孙玉惠,刘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638号原告:周华,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少春,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发学,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玉惠,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刘玺,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周华与被告孙玉惠、刘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献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发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玉惠、刘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华诉称:刘玺与孙玉惠系夫妻关系。孙玉惠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于2013年3月1日、2013年5月8日、2013年8月8日向我3万元、3万元、3.08万元,共计9.08万元,并约定年息20%。借款后,孙玉惠、刘玺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孙玉惠、刘玺偿还我借款本金9.08万元及利息2.05万元(暂计算至2014年12月8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诉讼费用由孙玉惠、刘玺承担。孙玉惠、刘玺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孙玉惠与刘玺系夫妻关系。孙玉惠分别于2013年3月1日、2013年5月8日、2013年8月8日向周华借款3万元、3万元、3.08万元,共计9.08万元,并依次出具借条3张,均约定年利率20%。借款后,孙玉惠、刘玺就2013年8月8日的3万元借款向周华支付了1年利息。之后孙玉惠、刘玺未再还款,周华遂诉至本院。本院根据周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相民保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刘玺所有的位于安徽某处14栋406室房屋产权(权证号:第06***7号)。以上事实由周华提供的借条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孙玉惠向周华三次借款共计9.0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周华出借款项后,孙玉惠应依法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偿还借款。因此,周华要求孙玉惠偿还借款本金9.08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部分不予保护。”本案双方约定的利息年利率20%,符合法律规定,周华据此要求孙玉惠支付三笔借款从欠息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刘玺系孙玉惠的丈夫,其未举证证明涉案债务系孙玉惠的个人债务,或刘玺与孙玉惠两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周华知道该约定,故对孙玉惠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刘玺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玉惠、刘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周华借款本金合计9.08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0%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第一笔借款本金3万元,从2013年3月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二笔借款本金3万元,从2013年5月8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三笔借款本金3.08万元,从2014年8月9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63元,由被告孙玉惠、刘玺负担;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孙玉惠、刘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芳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