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民初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长安民初字第01444号原告马某甲。被告李某某。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他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现均已成年。他与被告婚前接触甚少,相互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后性格差异难以共同生活,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结婚20年来,夫妻之间因感情问题,各自伤透了心,相互之间形同陌路。2013年4月,双方因吵架后,原告搬出房屋,一直居住在西安辉武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内,分居生活已达两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被告李某某辩称:双方之间无原则性分歧,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现两个孩子均已长大,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199X年X月X日生长女马某乙,现已工作。199X年X月X日生次女马某丙,现在西北农业大学就读。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认为双方感情尚好,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无原则性分歧,愿努力改正自身不足,多关心体贴原告,为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两女,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双方并无原则性分歧。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考虑给孩子完整幸福的家庭生活,争取家庭和睦,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生活,不应坚持离婚。今后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关心,互相体贴,争取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马某甲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