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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阮露与余幼芳、黄希志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阮露,余幼芳,黄希志,咸宁市黄道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申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阮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余幼芳。一审被告黄希志。一审被告咸宁市黄道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希志,合作社理事长。再审申请人阮露因与被申请人余幼芳及一审被告黄希志、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阮露申请再审称,原审文书送达不合法以及部分证据未出示、未质证。其次,借款系合作社开支使用,阮露是合作社的出纳员,其经办了相关手续,但是借款与阮露个人无关,阮露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重新审理。被申请人胡鹏提交意见称:原审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次,阮露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为此,请求驳回阮露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6月20日,本院向阮露邮寄送达了(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3月23日,阮露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阮露提出再审申请时共向法院提交了8份证据,该8份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本院认为,阮露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阮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叶 丽审判员 陈 琴审判员 余宏松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