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3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歆与瑞得辉煌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3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歆,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万荣,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重庆市北碚区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王万芳(张歆之母),女,1942年6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得辉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L172。法定代表人李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伏晓,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新华,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歆因与被上诉人瑞得辉煌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8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歆以与瑞得辉煌投资有限公司另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歆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歆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7704元,由瑞得辉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856元(已交纳);由张歆负担32848元(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7704元,减半收取18852元,由张歆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慧平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婧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