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朝信与张朝林、周鸣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朝信,张朝林,周鸣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53号申请人:张朝信,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张朝林,男,197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周鸣凤,女,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人张朝信因与被申请人张朝林、周鸣凤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朝林、周鸣凤银行存款15万元。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张朝信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朝信撤回要求冻结张朝林、周鸣凤银行存款15万元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远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