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惠芬与佛山市南海区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惠芬,佛山市南海区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185号申请人陈惠芬,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江驰,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光晓。申请人陈惠芬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xxxx国用(1997)第特xxxxxx号(地号:xxxxxxxxxx号)土地,查封价值以人民币7999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具体查封期限以本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中的期限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淑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