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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沈阳世代龙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力拓力诺房地产营销��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世代龙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力拓力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1476号原告:沈阳世代龙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尹继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博,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金波,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力拓力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胡晓阳。原告沈阳世代龙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力拓力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世代龙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博、于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力拓力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5月签订了《世代·龙汇项目营销代理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对“世代·龙汇”房地产项目进行策划销售,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的销售任务一直无法完成,考虑到双方的实际困难与情况,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10月22日经过友好协���后签订了《世代·龙汇项目营销代理合同终止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于2014年9月25日终止销售代理服务合同关系,并在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原告营销策划费25000元,若被告逾期返还营销策划费用,应当每日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金额0.1%的违约金,在终止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无故拖延返还原告的营销策划费用,对于原告的几次催要也置之不理。双方协商签署的时间是2014年10月22日,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2月27日被告的违约天数为106天,以每天支付逾期金额0.1%来计算,共计的违约金为2650元。请求法院判令:1、履行《世代·龙汇项目营销代理合同终止协议》,返还原告营销策划费用25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营销策划费违约金2650元(违约金具体数额以判决日期为准);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沈阳力拓力诺房地产营��策划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原、被告签订《世代·龙汇项目营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对“世代·龙汇”房地产项目进行策划销售。2014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世代·龙汇项目营销代理合同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于2014年9月25日终止销售代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原告营销策划费25000元,若被告逾期返还营销策划费用,应当每日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金额0.1%的违约金;签订此协议后,双方互不追究原《世代·龙汇项目营销代理合同》中之违约责任,对于原合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营销策划费25000元,故原告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意见及原告提供的《世代·龙汇项目营销代理合同》、《世代·龙汇项目营销代理合同终止协议》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举证并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进行辩论和自愿申请、接受调解的权利。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沈阳力拓力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上述诉讼权利,本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判断规则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意见,对本案相关法律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世代·龙汇项目营销代理合同终止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返还营销策划费25000元,现被告逾期支付,还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金,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经济流转的稳定有序,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体现诚实信用的民事交易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力拓力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世代龙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费2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1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日0.1%计算)。如果被告沈阳力拓力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65元,由被告沈阳力拓力诺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姜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