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特确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郑州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娜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确字第184号申请人郑州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46号。法定代表人朱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七营,公司员工。申请人张娜。委托代理人张珍克。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申请人郑州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4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娜支付郑州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与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费5040元,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与2012年7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的公摊费1106元,2012年4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与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电梯保养费756元,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电梯年检费50元及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电梯检验费25元,以上费用共计6977元,于2015年5月15日前付清;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