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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保字第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奇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万荣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99号申请人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113号,组织机构代码32035163-5。法定代表人陈渝,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奇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用芬,董事长。被申请人蒋用芬,女,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被申请人陈万荣,男,1952年4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王永兰,女,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申请人刘凤,女,1986年4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奇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蒋用芬、陈万荣、王永兰、刘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凤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63号房屋(建筑面积18.76)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王永兰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63号第四层房屋(建筑面积14.76平方米)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陈万荣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63号平街负一层23#房屋(证号:101房地证2009字第××××××号,建筑面积15.76平方米)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陈万荣所有的重庆市九龙坡区菜袁路渝中花园22栋房屋(证号:房权证105字第×××××××号,建筑面积174.68平方米)予以查封。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都为三年。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不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伍义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