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字第18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倩与深圳兰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深圳兰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80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香港人,住深圳市罗湖区某地,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深圳兰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与延芳路交汇处兰亭国际公寓五楼。法���代表人胡智峰。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兰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华南国仲深裁1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72447.5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就本案执行依据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13号。2014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另就本案执行依据向本院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93号。2014年11月24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担保申请书》,请求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某地房产(房地产证号码:XX��XXXXXXX)作为担保,暂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依法查封上述担保房产。后被执行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均被本院裁定驳回。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86177.70元,申请执行人就本案生效仲裁裁决项下内容不再向被执行人主张任何权利。2015年4月14日,被执行人将上述款项及执行费共计人民币897439.48元缴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划款及结案申请,请求本院在划付人民币886177.70元给申请执行人后对本案作结案处理。上述执行款项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1261.78元后共计人民币886177.70元已于2015年4月16日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261.7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华南国仲深裁191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控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小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