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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与岳遂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岳遂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钰涛,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遂亭。原告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诉被告岳遂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钰涛,被告岳遂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诉称,被告原系原告公司职工,2011年10月,被告被新郑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上诉后被裁定维持原判。原告于2012年3月8日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岳遂亭辩称,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办理,不需要法院判定;原告新电(2012)16号文件已经作出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停发了被告的工资和劳保待遇;2012年3月8日,原告作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据民法第82条规定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劳动改造单位向被告转交,被告至今未收到解除通知;原告亦没有依据劳动法给被告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造成被告无法续交劳动统筹,剥夺了被告退休后的养老保险;综上所述,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认为不是必须和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已于2006年2月15日办理了内退手续,因原告制度上的缺陷致使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刑的主要过错在于原告。被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依法不应解除劳动合同。经审理查明,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岳遂亭原系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职工,先后在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和庄供电所、辛庄供电所从事抄表员、核算员工作,双方于2001年3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2月15日,岳遂亭按照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办理了内退手续。2009年9月10日,岳遂亭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本院经审理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岳遂亭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岳遂亭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岳遂亭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岳遂亭不服该判决,再次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3月8日,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作出《关于解除岳遂亭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新电(2012)16号文),内容为:根据岳遂亭的违法行为和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解除岳遂亭劳动合同。同日,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意见表,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内退支部委员会、人力资源部、工会委员会均同意该公司与岳遂亭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于同日对岳遂亭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岳遂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从2012年3月8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请岳遂亭于2012年3月15日之前到人力资源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在庭审中自认: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新电(2012)16号文是公司内部文件档案留存,未对外公布;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在2012年3月8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依法向岳遂亭送达该通知书;在停发岳遂亭工资、停缴社会保险后,亦未为岳遂亭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岳遂亭刑满释放后,于2014年7月9日向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与岳遂亭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280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刑二终字第215号刑事裁定书,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新电(2012)16号文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意见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岳遂亭向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作出的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请求本院判令其与岳遂亭解除劳动合同,该诉讼请求与岳遂亭的仲裁申请、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事项均不一致。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由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实施,法院仅是对解除行为的效力予以认定,因此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沛佩审 判 员  常晓亮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魏学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