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祖权与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12号原告刘祖权,自由职业者。被告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王店镇木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宜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祖权与被告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李宜军、郭翠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和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限额240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及银行存款,限额2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