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宝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付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付某,男,汉族,1988年9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洪双明,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女,汉族,1988年8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XX民,镇江市润州区金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群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