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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3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威与北京辉宏迈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北京辉宏迈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833号原告:李威,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滕召平,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辉宏迈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4号1幢3门204号。法定代表人:白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星,男,1979年7月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原告李威诉被告北京辉宏迈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用于农业种植的土地及温室大棚所致,案件涉及不动产,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代理审判员  李双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