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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高国威与天津市红桥区垃圾清运一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威,天津市红桥区垃圾清运一队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高国威,无职业。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垃圾清运一队,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红桥北大街3号。委托代理人王敬,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威与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垃圾清运一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威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垃圾清运一队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