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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梁×与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祁×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100号原告梁×,女,1959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淑杰,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祁宏伟,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梁×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