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胡忠瑞与邱红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忠瑞,邱红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446号原告胡忠瑞,女,汉族,1964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穆英琦、王春丽,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红文,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静,该公司员工。原告胡忠瑞诉被告邱红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忠瑞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忠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忠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50元,由原告胡忠瑞承担。审判员 崔瑞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冬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