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田XX与被告田XX、田XX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296号原告田XX。被告田XX。委托代理人宋XX,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XX。原告田XX与被告田XX、田X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X,被告田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风波、田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兄妹,被继承人张XX是其母亲,于2014年12月11日在石家庄因病逝世。原告照顾老人三十多年,在老人突然去世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继承母亲遗产中的三十万元现金,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1975年父亲离休后,在1976年和被继承人由XX学院回到总后石家庄干休所生活。为了照顾老人的生活,父母为此特意把原告于1979年11月从四川维尼纶厂调到XX市无线电一厂工作。而第一被告田XX一直在重庆生活,(直到2014年3月才从重庆把户口迁到石家庄)第二被告田XX则一直在兰州生活。原告父亲于1999年10月在石家庄去世,父亲生前得到了原告尽心尽力的照顾,并且为父亲还垫付了一万多元的医药费。父亲去世后,母亲的一般日常生活,看病吃药等也均由原告照顾,直到母亲去世。原告认为,在照顾老人方面,由于二被告不在石家庄,(往往是好几年才回来看望父母一次)所以都是原告一直在尽主要扶养义务,原告在父母身边三十多年,尽到了对老人的扶养照顾的责任,在遗产分割上应当多分。现因遗产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被告田XX辩称,一,原告起诉状中表述的我母亲去世时遗产中的现金65万元与事实不符。我母亲去世时共三笔资产。1、母亲名下建设银行的两只基金(12月26号在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公证137844.97)。我们三人决定按照14万计算,多余或者少于都有我来承担。原告表示同意。减除预计丧葬费5万元,按照8万元作为现金遗产。这笔资金1月8日到账。2、母亲名下邮政储蓄抚恤金。共计137400元。2015年1月14日到账。根据田XX提议,由于我没有任何收入来源,7400元作为我的生活费用。13万作为妈妈遗产计算。讨论田XX同意。3、母亲名下工商银行定期存款。共计20万元。2015年1月22日到账。(已经冻结)我母亲三个账户总额:47万元整。其中有我垫付的51017万元妈妈生病期间发生费用和丧葬费用。减去这个费用剩余42万元。所以共计42万元。每人分得14万元现金的签字是这样形成的。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65万元现金与事实不符。另:原告提出我母亲的12月份双份工资分配问题。我母亲12月11日去世。我们三人家庭会议讨论事先明确这笔钱不作为遗产分配。作为我的生活费用及办理丧事期间全家人(8人)在这里吃喝的费用。直至12月17日结束。另:还需还我母亲购买新房的物品及生病期间购买的物品透支款。13814.12元。二、关于原告期初的录音。我仔细阅读过,不是完整的录音资料,是明显经过剪辑和修改录音资料。例如:原告老婆在李XX家里录音,将她说的不理的话删除(证明人李XX,陈永健在场)但是录音光盘里面没有。我们每一次讨论的录音光盘多事经过剪辑的。原告和她老婆在我家四次拍桌子大骂人,田XX跳着脚骂我,原话:法庭见吧,我要让你哭都哭不出来,你就是跳楼去吧,死去吧!第一次讨论,田XX要求房子的分配,等等......田XX的老婆说,她也应该分一份财产。原告和她老婆提出要孙子的守灵费(2个晚上),索要原告为妈妈的丧事开车的汽油费。原告提出让来的亲戚奔丧来睡在断水断电的老房子地上,原告说,反正他们是农村的,我们今后也不会有来往,这是最后一次了。原告还说,有两个亲戚是政府的,必须单独安排酒店,今后还用得者这个人呢。当时遭到我和田XX的反对。太多的讨论事实,原告删除部分录音。所以,断章取义的录音是完全不合法的。三、田XX提出继承妈妈30万元现金遗产理由不成立。几十年来当我母亲年轻时,是父母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生活上照顾田XX及田XX家人。原告年轻上班时都是父母做饭。我父亲去世后,我母亲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独居老人。我父亲去世后都是我母亲自己洗衣服做饭,买菜,晚上一个人居住。特别是母亲74岁时,田XX购买了新房子,离开了母亲。很多邻居给我母亲经常送菜送各种食物。每天邻居们在我家门前陪同我母亲聊天。这是干休所人人皆知的。我母亲之所以让我来到她身边,为母亲养老送终。是因为田XX完全没有照顾她。当我2013年底调到石家庄,装修新房子,搬家,这些田XX及他的家人从来没有帮助。就是我母亲搬家,仅仅我和老妈两人,由80岁的老妈在楼下看车,我在楼下接货。原告他们家没有任何一个人参与帮助。当我妈妈最后生病的20天理(医生已经通知时老妈最后的生存期限了)。原告及家人没有来给母亲做过一顿饭。没有喂过一口水。没有来陪伴母亲身边聊聊天。更谈不上什么照顾。田XX照样每天去他的店做生意。田XX老婆照样在她家里改装厨房。我母亲在生命最后的20天在家里。原告都没有来陪伴照顾妈妈。还谈什么照顾几十年呢?这就是我妈妈为什么一定要我来石家庄给她养老送终。假如原告平日照顾妈妈非常周到。我妈妈也不会舍近求远啊。所以,原告提出相伴母亲30年,遗产继承30万元某有任何理由。四、关于我母亲42万元现金,因为母亲的两套新房子需要补交房屋差价,因为这是母亲钱干休所的债务。必须首先还请债务。除去冻结的20万元,我已经将母亲的42万元中的22万元现金代母亲交给干休所财务处。作为母亲两套房子的补差价款。请求法官解冻我母亲在工商银行的20万元现金。补缴剩余的差价款。我母亲还请债务之后的余留现金,作为我们兄妹三人现金遗产分配。五、我母亲生前2015年9月给我20万元现金。作为我未来生活保障。不属于遗产。之所以我曾经愿意拿出来为原告和我缴纳房屋差价款,因为原告在我家里为了遗产分配闹得太厉害,我不愿意伤了亲兄妹的和气。这笔钱是我主动告诉原告的。现在原告已经声称和我断绝兄妹之情,这个妈妈生前赠予我的20万元我不同意给予任何人。由于我没有任何收入,也年近60岁(没有退休金,没有社保,没有工作,没有存款。目前正在申请低保)请求法院酌情考虑,在现金分配上适当予以照顾。在诉讼费也适当照顾。被告田XX辩称,一、原告起诉状,请求法院裁决继承我母亲去世时65万现金遗产中的30万元,据我所知此款不存在,实际上可供继承的现金只有42万元。它们分别是1,我母亲在建设银行购买的基金14万元,(2014年元月已赎回)2,我母亲的抚恤金丧葬费补助共计13万元减去已支出的各项花费结余8万元。3,我母亲嘱托让田XX交房差款的20万元。(已冻结)以上款项在2014年12月25日我们兄妹三人共同确认无异议后每人按14万平均继承,做了《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二、如按原告的表述,我母亲的现金遗产共65万元,即便有也不应该他单独继承3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能继承法》规定,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原则,在均等继承的前提下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田XX倾斜,予以照顾。三、原告所述他对老人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不符合实际情况。1,我父亲离休后政策规定身边只能带一个子女,当时我在兰州陪伴我的姥爷姥姥,我母亲是独生女,我在替我母亲尽孝,我替我母亲完成了给姥爷姥姥养老送终的责任。我妹田XX刚工作在学徒期间不能调动工作,只好把原告带在身边。来干休所后我父母在一楼居住,原告在三楼居住。他们没有在一起生活,原告单独立户生活。我父亲去世后我母亲一直一个人独居,自己买菜做饭等,原告仅仅每天晚上来转一圈问声有事没有?就回家了。我母亲成了干休所里人人皆知的孤寡老人。因为没有子女相伴,为了避免发生意外,所卫生室天天都要打电话询问我母亲的情况,我家的邻居和我妈的生前好友,经常有人来我家,陪我妈。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妈的腿脚越不灵活,邻居和好友来帮我妈买菜买东西,有时也帮着做饭。原告却在6年前搬家离开了干休所,远离了需要他加倍呵护的妈妈。如果原告尽了陪伴照顾老人的责任,所里和邻居有必要这么多此一举吗?我回家的时间短,但是只要我们回家,绝不会让我妈进厨房,原告能办到吗几十年了原告给妈做过几顿饭?买过几次菜?2,我妈病重以后我接到田XX的电话立即赶了回来,一方面帮助田XX一块照顾母亲,另一方面相伴妈妈最后一程,让她老人家感到儿女在身边的温馨,可是原告却没能陪伴一天,他白天在开店,晚上照例来转一圈就回去了,试问一个从来都不陪伴老人的人,能对老人尽责尽心地照顾吗?四、我妈生前已分配处理完毕的几笔钱;给原告的1.5万元装修款,(原告的儿子田XX所居房屋装修使用)替原告交的2万元补房差预交款;替田XX交的3万元补房差预交款,给田XX的20万元装修费(我妈和田XX在一起共同生活,房子装好后是田XX再陪伴妈妈居住。装房款是田XX先行垫付的)不是遗产,不应做继承。五、我妈身体状况随着年龄的增大越来越差,长期靠邻居也不行,留在身边的儿子靠不住,无奈只好让女儿田XX在2014年3月从重庆迁回到身边来照顾她,田XX也就搬回到母亲的身边照顾相伴。六、我母亲的遗产,住房已形成事实,现金已做分配协议平均继承,原告单方面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反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我要求法庭支持让原告对我进行现金赔偿我来应诉而产生的交通费和诉讼费也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张XX与田XX系夫妻,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田XX,次子田XX,长女田XX。田XX于1999年10月4日去世,张XX于2014年12月11日去世。张XX生前在中国建设银行购买基金,交易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易方达50,证券余额(份)33966.13;XX价值证券余额(份)103878.84。被继承人张XX去世后原、被告三人2014年12月26日经XX市燕赵公证处公证,将张XX生前在中国建设银行购买基金赎回。2015年1月8日基金出现涨幅兑现15万元,原、被告三人均认可在不确定涨幅的情况下认可14万元。张XX生前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0万元。张XX抚恤金13.7万元。原、被告三人均认可处理张XX后事花费5万多元,可从抚恤金13.7万元中扣除,即抚恤金剩余8万元。张XX、田XX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且除原、被告三人外亦无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张XX去世后,原、被告三人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家庭财产分配协议“1.房产尊重既成事实,现金按比例分配。2.田XX分现金14万元。3.田XX分现金14万元。4.田XX分现金14万元。5.以上三人均无异议。田XX、田XX、田XX”原、被告三人对此份分配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此协议未实际履行。后原、被告三人又于2014年12月27日签订保证书“妈妈生前将二十五万元现金,交予我保管,是专用于总后石家庄干休所2号楼一单元14-1(田XX),14-2(田XX)两套房屋的超面积的补差价款,此款已预交干休所五万元,其余二十万仍在我名下的账户中。由于这是我和田XX共同拥有的用于干休所房屋超面积的补差价款,我保证如下:1.此款项保证不挪用。2.保证向干休所及时交付全部二十万房屋超面积的差价款。3.如我不能做到如数交付二十万差价款,我愿全部放弃产权归田XX所有。4.田XX为此协议的证人。此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和证人签字即时生效。甲方:田XX、乙方:田XX、证人:田XX”被告田XX认可保证书的签字是其所写,但陈述是田XX胁迫所签的字,保证书中的二十万元实际上是针对我母亲生前2014年9月10日给我的20万元所写,这与法院冻结的工商银行20万元存款没有关系,这是被继承人张XX生前给我的钱,我不认可这是遗产。被告田XX认可保证书上的签字是其所写,并陈述被继承人张XX生前说过给田XX钱,具体是给了多少钱我也不知道,后来田XX说的我才知道了,认为保证书中的20万元属于被告田XX。原告认可保证书上的签字是其所写并陈述没有在写保证书上对谁有过任何胁迫。另查,坐落于XX市XX街147号总后干休所2-1-1402、2-1-1401两套住房,由被继承人张XX在其生前进行了处分,将1401给了田XX的儿子田XX,1402给了田XX。原、被告三人对被继承人张XX处分XX市XX街147号总后干休所2-1-1402、2-1-1401两套住房均无异议。张XX在其生前总后干休所交两套住房的差价款5万元,后2015能2月9日被告田XX向总后干休所交两套住房的差价款22万元。上述事实有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保证书、公证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合法的遗产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张XX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对其遗产进行相应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位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是长子田XX,次子田XX,长女田XX。原、被告三人享有均等的继承权。被继承人张XX遗产为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0万元、2015年1月8日中国建设银行购买基金赎回15万元。抚恤金是国家对相关人员死亡后发给其亲属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抚恤金不是遗产。故原告要求分割张XX的抚恤金不属于张XX的遗产范围,不予分割。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关于2014年12月27日保证书中张XX生前给被告田XX20万元是张XX生前对XX市XX街147号总后干休所2-1-1402、2-1-1401两套住房补差价款的处分,故张XX生前处分的财产不是遗产范围,不予分割。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张XX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0万元,2015年1月8日中国建设银行基金赎回15万元,由原告田XX、被告田XX、田XX各继承11.66万元。诉讼费580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田XX、被告田XX、田XX各负担2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连 坤人民陪审员 张 津人民陪审员 冯 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康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