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215号原告丁某某,女,生于1981年1月22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杨某,男,生于1979年7月10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