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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215号原告丁某某,女,生于1981年1月22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杨某,男,生于1979年7月10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