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覃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樊冬文,广西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甲。原告覃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冬文,被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3月经被告姐姐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甚至殴打原告,双方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自2010年8月起,被告对原告及女儿不理不睬,对家庭生活不闻不问。原告曾于2013年8月23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不准许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判决生效至今已满一年,但原、被告依旧各自分居,互不联系和来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止。原告覃某对其诉称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3、吴某乙的《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儿吴某乙书面证实其从懂事起,经常看见父母争吵,父亲还动手殴打母亲;自2010年8月至今,父母一直分居。并表示如果父母离婚,愿意随母亲(原告)生活;4、户口本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儿吴某乙的出生日期;5、(2013)上民一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曾于2013年8月2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的事实。被告吴某甲辨称,原、被告自结婚以来,生活一直很安定、团结,偶尔的争吵也是由原告引起,是原告生活不检点、说话不诚实造成的。被告从来没有动手打过原告,是原告无中生有。被告一直都十分关心女儿,只要孩子回来,被告就给钱给孩子交学费,还经常打电话给孩子。但由于原告控制孩子,不给孩子接电话,也不给孩子回被告家,所以女儿近在咫尺却不能抚养,现女儿一直在外婆家。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也是原告造成的,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被告坚决要求抚养女儿,不需要原告出一分抚养费。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无证据向法庭提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应当准许离婚?2、如果离婚,婚生女儿吴某乙由谁监护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3、原、被告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5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即吴某乙的《证明》有异议,认为其女儿吴某乙说“看见父母争吵,父亲还动手殴打母亲”不是事实,因为被告根本就没有当着孩子的面跟原告吵架,被告也没有打原告。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3即吴某乙的《证明》,因原、被告婚生女儿吴某乙没有到庭作证,故本院对该证明中有关原、被告婚姻感情状况的内容不予采纳,但经过法院庭后向吴某乙本人核实,其表示“如果父母离婚,愿意随母亲(原告)生活”确实是吴某乙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原、被告经被告姐姐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吴某乙。婚后不久被告即外出打工,期间,被告每年都回来和原告及女儿团聚。2010年下半年起,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8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而于同年11月18日作出(2013)上民一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继续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2月26日,原告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的判决生效一年来,双方依旧各自分居,互不联系和来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被告坚决要求抚养女儿。原、被告在庭审中主张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在第一次开庭中已陈述,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归女儿。原告在庭审中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经本院主持双方调解和好未果。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原告于2013年8月间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于同年11月间作出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不但没有采取有效的方式来消除夫妻矛盾,反而继续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满1年多时间,可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所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因原、被告婚生女儿吴某乙现已年满1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征求孩子的意愿跟谁生活,因孩子明确表态愿意和原告生活,同时原告也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所以,原、被告婚生女儿某由原告监护抚养;关于孩子抚养费承担问题,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止。因双方均没有提交各自的月收入证明,所以,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过高,但鉴于吴某乙现在县城就读,生活消费水平相对较高,所以,应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每月500元为宜,并支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在原告抚养婚生女儿期间,被告对婚生女儿吴某乙有探望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双方在本案中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所以,财产问题应另案处理。因双方在庭审中均陈述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问题亦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覃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吴某乙由原告覃某监护抚养;由被告吴某甲支付孩子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每月500元,定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当月的孩子抚养费,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支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交受理费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1×××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逾期未预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宏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桂科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