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百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百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百军,男,1973年6月1日出生。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12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6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薛利丹,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以(2015)郑刑二管字第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我院管辖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百军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本院予以准许。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百军及其辩护人薛利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1年,被告人刘百军利用其担任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毛某某价值3.5万元的丹尼斯购物卡,并为毛某某在违章建筑被查处后继续施工提供帮助。二、2014年,被告人刘百军利用其担任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毛某乙5万元现金,并为毛某乙在违章建筑被查处后继续施工提供帮助。三、2014年,被告人刘百军利用其担任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向东赵村党支部委员马某某索要钢结构彩板门面两间(年租金5万元),并为该村在相关违章项目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百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百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认为:1、指控受贿的两间彩板房属临时建筑,没有产权,且价值无法确定,被告人刘百军没有占有该彩板房的故意,指控其该起受贿犯罪的证据不足;2、被告人刘百军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3、被告人刘百军已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被告人刘百军利用其担任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管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城中村改造、城乡一体化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郑州市惠济区毛庄村主任毛某某价值3.5万元的丹尼斯购物卡,为毛某某在违章建筑被查处后继续施工提供帮助。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明因惠济区实验小学扩建,需建设6栋楼安置被占地村民,后因无建设及规划手续,2011年6月被查处,并下发了停工通知书。2011年7月,其将毛某甲购买的3.5万元丹尼斯购物卡送给被告人刘百军,让帮忙协调,对方答应。后顺利施工,未被查处过。2、证人毛某甲的证言,因该村的违法建筑被查处,其购买了3.5万元丹尼斯购物卡给毛某某让找办事处领导协调。后未被查处过。3、被告人刘百军的供述,证明了惠济区实验小学扩建占用毛庄村的部分土地,需要建6栋楼安置被占地村民,因该楼属小产权房,后被查处。2011年7月份,毛某某送给其3.5万元丹尼斯购物卡,让协调继续施工。后其向区国土局领导汇报了建楼原因。后区领导一行现场做了调研。后该6栋安置楼再没有人来查,并顺利完工。4、惠济区新城街道社区建设指挥部责令停工通知书等证据,证明了此次犯罪的相关事实。二、2014年,被告人刘百军利用其担任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管土地规划、城乡建设、道路交通、四类社区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郑州市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毛某乙现金5万元,并为毛某乙在违章建筑被查处后继续施工提供帮助。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毛某乙的证言,证明因毛庄村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款一直未到位,村里决定将该块地卖给他,由其负责建毛庄社区康复中心,除将其中20间标间及400万元拆迁补偿费给村里,其余房子由其支配。2013年12月,工程开工,因该楼没有土地规划、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新城街道办事处规划所的人经常来工地断电,不让施工。为使工程顺利进行,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其送给刘百军现金5万元,让关照康复中心的建设,对方答应。后办事处再没去查过,工程顺利完工。2、被告人刘百军的证言,证明了2013年,毛某乙与毛庄村委会合作以建毛庄社区康复中心的名义建一栋楼,作为毛庄村委会办公使用及给予被拆迁户补偿。后因没有手续,被查处。2014年春节前,毛某乙送给其5万元。毛某乙之所以找其协调是因其主管城建、规划、违章建筑,康复中心要开工建设须经其同意。在被查处时,其安排人打报告协调上级部门,使得顺利施工。3、毛庄村委关于申请建设惠文社区康体中心的请示、协议、违法违章建设停工通知书等证据,证明了此次犯罪的相关事实。三、2014年,被告人刘百军利用其担任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副书记,主管土地规划、城乡建设、道路交通、四类社区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向东赵村党支部委员马某某索要钢结构彩板门面两间(年租金5万元),后以年租金6.5万元的价格将该两间门面房出租。刘百军得到租金3.2万元,时任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长的谢某某得到租金3.3万元。并为该村在相关违章项目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另查明,2014年7月30日,中共郑州市惠济区纪委调查组对被告人刘百军涉嫌多次未履行请销假手续到澳门赌博问题立案调查,刘百军在被“两规”期间主动交代调查组尚未掌握其涉嫌收受他人贿赂等违法违纪事实,并亲笔写了检查,表达希望积极退赃争取宽大处理的意愿。案发后,刘百军主动向纪委上缴全部涉案赃款。现该赃款暂扣于惠济区纪委。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13年东赵村实施合村并城项目时,为解决商户门面房问题,其承包在村集体宅基地上建过渡性门面房。初建时,刘百军带人下过停工通知书,自己让王某某找刘百军协调过。2014年4月初商户入驻时,村主任王某某称刘百军和谢某某想要两间门面房,让给他们留两间。后李某某代刘百军、谢某某将8号、9号钥匙领走。没有签租赁合同,也没有交房租。该房子是拆迁安置过渡性用房,属于临时性建筑,只针对村民进行出租,不能出售。位置差的每年每间租金1.5万元,位置好的每年每间2.5万元(给刘百军、谢某某门面房所处位置)。2014年10月5日,谢某某通过王某某联系自己,称以每间每年1.5万元租金,两间共计租金3万元,让给其出具租金收据,时间写为领取钥匙的时间(2014年4月13日),2014年10月7日,谢某某通过孙某某将3万元租金交给了自己。刘百军是惠济区新城办事处的副书记,主管辖区内的土地拆迁规划工作,谢某某是办公室主任、武装部长,同时还是包村干部。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了马某某建临时过渡市场时,刘百军带人下过停工通知书,马某某让其找刘百军协调后,得以继续施工。2014年3月底建成后,刘百军让留两间门面房,其给马某某交代。2014年10月5日,谢某某让其联系马某某,称两间一共3万元租金,让马某某开具收据,日期提前至交房领钥匙时。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刘百军称东赵村小区门口的两间彩板门面房是他和谢某某的,让帮忙领钥匙。后其将两间门面房以每年租金6.5万元的价格出租。刘百军让将其中3.3万元给了谢某某,余下的3.2万元其先借用,未给刘百军的事实。4、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明了涉案门面房属临时性钢结构彩板门面房。位置差一点的每年每间的租金是1.5万元,位置好的每年每间2.5万元(包括该两间)。2014年4月份的一天,马某某让将8号、9号两间门面房钥匙交给了一个女的。2014年10月5日,马某某让其将8号、9号两间门面房的年租金收据开了出来,交租金人为谢某某,日期提前到了2014年4月13日。8、9号门面房相邻租户的租金均为每间每年2.5万元。5、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13年底,东赵村实施合村并城项目时,为解决东赵村商户门面房问题,东赵村委会以及新城街道办事处决定建一个临时性市场,由马某某承包开发。由于手续不完备,刘百军安排人要求停工,其作为东赵村包村干部,去找刘百军解释,希望不要找太多麻烦,后建设顺利进行,2014年3月底建成。后其和刘百军均想要一间彩板门面房,让刘百军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称已给马某某说过。2014年4月底,马某某让去拿钥匙看房,其让刘百军去领钥匙。后刘百军让其妻姐具体经办,并让将门面房出租。租金一年是6.5万元,给了其3.3万元。当时没想过给马某某租金。后听说刘百军被组织调查,2014年10月5日,其让王某某联系马某某,约定以优惠价给马某某两间门面房租金3万元,并让马某某出具租金收据,时间提前至2014年4月。2014年10月7日,其委托孙某某将该3万元租金给了马某某。6、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了2014年10月,其借钱3万元给谢某某用于交马某某租金的事实。7、被告人刘百军的供述,证明了2014年4月的一天,谢某某让其找王某某要两间彩板门面房,一人一间租出去挣钱。其给王某某打了电话,后让妻姐李某某找马某某要门面房钥匙。后李某某以年租金6.5万元将两间门面出租,其让她给谢某某3.3万元,下余的3.2万元妻姐借用。其没想着给马某某租金,也没有给租金。马某某建设的临时市场属违章建筑,其给王某某提供过帮助,所以向王某某要彩板房,王某某让马某某给其和谢某某两间彩板房,马某某也不敢拒绝。8、李某某与时某某租房协议显示,2014年5月10日,李某某将8号、9号门面房以年租金6.5万元的价格租赁给了时某某。9、收据显示,2014年6月17日收到刘关志6、7号房租12万元;2014年3月31日收到马秋来11号房租6万元;2014年5月5日收到王彦军10号房租6万元。10、违法违章建设停工通知书、关于东赵村社区东临时过渡市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了此次犯罪的相关事实。11、中共郑州市惠济区纪委出具的证明显示,2014年7月30日,中共郑州市惠济区纪委调查组对被告人刘百军涉嫌多次未履行请销假手续到澳门赌博问题立案调查,刘百军在被“两规”期间主动交代调查组尚未掌握其涉嫌收受他人贿赂等违法违纪事实,并亲笔写了检查,表达希望积极退赃争取宽大处理的意愿。调查组工作人员经过大量细致调查,获得了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材料,基本查清刘百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事实。案发后,刘百军主动向纪委上缴全部涉案赃款。12、中共郑州市惠济区纪委出具的证明显示,2014年7月30日,该委调查组对被告人刘百军涉嫌多次未履行请销假手续到澳门赌博问题立案调查,刘百军在被调查期间无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事实的行为。13、缴款单据、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14、中共惠济区新城街道工作委员会、被告人户籍证明、个人简历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百军主体身份。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百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百军在中共郑州市惠济区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其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并主动向纪委上缴全部涉案赃款,且在庭审中也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故被告人刘百军具有自首情节。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百军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出涉案赃款,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指控第三起受贿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告人刘百军的供述、证人谢某某、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刘百军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谢某某向马某某索要两间彩板门面房的事实;证人马某某、马某甲的证言,以及相关收据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门面房年租金为5万元,且被告人未向对方支付租金的事实。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受贿罪。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我国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刘百军受贿人民币13.5万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百军在第三起犯罪中,系索贿,应从重处罚;2、被告人刘百军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3、案发后,被告人刘百军退出全部赃款,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百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二、被告人刘百军违法所得人民币13.5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邢 燕审 判 员 金永毅人民陪审员 孙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