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执刚、辽宁沛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万泰分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463号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法定代表人:丑述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卓,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执刚,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辽宁沛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万泰分店。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张执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执刚、辽宁沛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万泰分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辽宁沛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万泰分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沛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万泰分店的起诉。审 判 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