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甘勇与邓桂香,魏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邓某某,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19号原告甘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邓某某,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龙口。被告魏某,住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邓某某、魏某名下价值471600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93554-9】提供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邓某某、魏某名下价值人民币4716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寇襄宜(代)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