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9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风宇与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耿立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35-1号原告:张风宇,渔民。委托代理人:孙振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玉,河北沧州冀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宝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耿立志。委托代理人:杨启杰,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晓东。委托代理人:朱健,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风宇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耿立志、被告郑晓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5)黄民初字第935号裁定,驳回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风宇主张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耿立志、被告郑晓东认为:本案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本院对案件便不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秀杰审判员滕奉朝人民陪审员张金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白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