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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察后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察哈尔右翼后旗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成公证债权执行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察哈尔右翼后旗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察后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察哈尔右翼后旗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飞军。被执行人张文成,男,汉族,1958年5月13日出生,现住察右中旗。本院在察哈尔右翼后旗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文成公证债权执行文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文成没有可供财产执行,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下去,暂时停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4)察后执字第126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