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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廖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住四川省罗江县,农民。被告谢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住四川省罗江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