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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绍兴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金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美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139号原告:绍兴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茅木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金美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美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美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96元,减半收取469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来自